(99.12.12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宜蘭縣觀光大使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以宜蘭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三 條:本會會址設於宜蘭縣政府轄區內,為業務推展需要,得於縣政府所轄之縣轄市、鎮、鄉等行政區設立分會。
第二章 宗 旨
第 四 條:結合熱心觀光事業人士,共同推展休閒旅遊活動。
第 五 條:培訓觀光解說人才,冀以提昇國民旅遊服務品質。
第 六 條:配合縣府落實「觀光立縣」政策,促進社會公益。
第 七 條:整合本縣觀光資源,設計規劃「深度旅遊」帶動地方繁榮。
第三章 會 員
第 八 條:本會會員區分:本會會員區分:預備會員、一般會員、榮譽會員。預備會員滿二十歲經理事會評核後轉一般會員,預備會員期間常年會費為600元。榮譽會員參加會員大會免收餐費,以表禮遇。
第 九 條:凡年滿二十歲,對觀光有興趣且贊同本會宗旨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本會專業組訓審查合格,並繳納會費後,得為本會基本會員(請介紹人就新進會員之舉止 禮儀、品性操守及爾後參與會務實作之可行性預作評估),未滿二十歲可當預備會員。本會會員需經解說認證後,方能代表協會提供解說服務,解說認證制度由理事 會訂之。
第 十 條:對本會會務工作有特殊貢獻及功勳、或擔任本會理事長或常務監事者,或一次捐贈貳萬元以上者,經理事會通過後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一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繳納會費、推展會務、服從本會決議及一切合法應盡之義務。
第十二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違害團體情節重大者,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三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一)惡意言行破壞本會形象。
(二)分化傷害會員情感。
(三)妨害會務正常運作。
(四)私自接團、索取佣金。
(五)假協會或觀光大使之名,在外招遙,牟取私利。
(六)未經請假程序,連續三次不參與會務、講習訓練及社會公益活動。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連續二年不繳納會費者。
第十四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五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六條:會員應享的權利為:
一、發言權。
二、提案權、表決權。
三、選舉權、被選舉權。
四、罷免權。
五、參加本會講習訓練、公益活動及帶團解說。
六、使用本會制式服裝、名片及識別系統。
第十七條:榮譽顧問、預備會員不參與本會之表決、選舉、被選舉與罷免。
第五章 組織與職責
第十八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 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計法票選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第廿一條:理事設理事會,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並再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須歷任本會理事或監事一屆或任本會組長二屆者,方可擔任本會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中再推選一人代理之。
第廿二條:本會監事會,由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一人,處理日常監事會務。
第廿三條:本會理監事,因故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按順序遞補,以補足原之任期為限。
第廿四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以連任一次為限。本會理監事自當選任公職之日起,自動喪失理監事資格。
第廿五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入會資格及等級。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名譽理事長及顧問和工作人員。
六、接納及處理會員之建議與提案。
七、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之預算、決算。
八、辦理監事會移付執行案件。
九、其他有關理事會應執行事項。
第廿六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監察本會會務推展狀況及會員言行。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審核本會財務之收支情形。
六、其他應行監察事項。
第廿七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原則上一年一聘。
第廿八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會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協助推行業務,由理事長就會員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
第廿九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
第三十條:本會為因應會務需要,擬增設內部小組作業,其編組與任務職責如下:
一、企劃組:
(一)景點規劃,設計與開發。
(二)社會公益與形象建立。
(三)市場可行性評估。
(四)各項活動之企劃與前導。
二、常務組:
(一)客源開發與聯繫。
(二)執行廣告行銷。
(三)OP作業。
(四)公關、協調與客訴處理。
三、解說組:
(一)遴聘講師。
(二)觀光大使專業教育訓練。
(三)實地導覽演練。
(四)攝影與錄音。
(五)解說資料之蒐集與存檔。
四、總務組:
(一)總務與人事事宜。
(二)財務與會計。
(三)議事安排與紀錄。
(四)會員平時之連繫和聯誼(含意見反應)。
(五)文件打印及收發。
(六)各項行政支援工作。
第六章 會 議
第卅一條:本會會員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監事會請求召集時,得召開臨時大會,前項大會由理事長擔任主席。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由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卅二條:本會每三個月舉行理、監事聯席會議一次,由理事長召開之,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卅三條: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未滿之任期則由候補之理事、監事當然候補之。
第卅四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會後十五日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七章 財 務
第卅五條:本會之經費來源:
一、會員之入會費:新台幣500元,常年會費新台幣1200元(召開大會會餐費另計)。
二、事業費。
三、由本會各會員、榮譽顧問、榮譽會員、理監事捐助。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卅六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 卅七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 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 會審核後,造具審核後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八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方之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八章 附 則
第卅九條: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本章程經理監事審查,提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